你懂勞動仲裁嗎?程序、申請時間、仲裁準備、仲裁審理等各方面的法律小常識你知道有哪些嗎?下面由的小編給大家講清楚!
仲裁程序
根據《勞動法》、《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當事人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
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
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guī)定等。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仲裁準備
、俳M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的規(guī)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軘M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仲裁審理
、偻ㄖ斒氯恕V俨猛徖韯趧訝幾h案件,應于開庭5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受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老歐的那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谙刃姓{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坶_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苤谱髦俨貌脹Q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fā)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fā)給裁決書。
、葜俨闷谙。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