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公布了,我們來看看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紀要對案件受理問題、仲裁時效問題、競業(yè)限制問題、勞動合同解除問題等問進行介紹。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兜诎舜稳珖ㄔ好袷律淌聦徟泄ぷ鲿h(民事部分)紀要》共8個部分36條,涉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及民事審判程序等方面內容。紀要的出臺將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類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六、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優(yōu)化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配置,激發(fā)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活力,推動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促進新技術新產業(yè)的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應當堅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fā)展并重的原則,嚴格依法區(qū)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防止認定勞動關系泛化。
。ㄒ唬╆P于案件受理問題
26.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后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于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于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ǘ╆P于仲裁時效問題
27.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競業(yè)限制問題
28.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實際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數(shù)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ㄋ模╆P于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2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