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是違法的,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職工。那么員工在被公司辭退時該怎么辦呢?
小哲2010年入職一家小公司,任銷售經理,一直工作勤勤懇懇。2012年,由于經濟危機,小哲所在團隊一直很難完成單位的銷售指標。2014年1月,小哲因連續(xù)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公司以小哲不能勝任工作,解除了合同,公司的辭退合法嗎?趙哲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要回答公司做法是否合法,我們首先看勞動合同法關于合同的解除條件,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小哲不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條件。
其次看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對不勝任工作是如何規(guī)定的,是不是規(guī)定連續(xù)三個月未完成銷售指標為不勝任工作。此規(guī)章制度是否經過了職工的民主討論的程序,小哲是否對規(guī)章制度進行了簽收。如果根據規(guī)章制度,小哲被確定為不勝任工作,公司就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或培訓。如果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都是“是”,我們才可以確認公司的解除不是違法解除。如果有一項為“否”,那么公司就是違法解除。
如果小哲發(fā)現自己被違法辭退了,他應先向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或仲裁庭不予受理,小哲才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