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的原因:
首先,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chǎn)生一定的緩沖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其次,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yè)性很強,先經(jīng)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fā)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yè)務熟悉的優(yōu)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后,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再次,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么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后,可能出現(xiàn)三種結果:
一是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二是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三是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么處理結果,對當事人來說,都行使了申請仲裁的權利,從程序上都經(jīng)過了仲裁機構,因而也就具備了向法院起訴的前提條件。因而,對于仲裁機構決定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只要自當事人收到不予受理的決定書或通知書到起訴不超過15天,法院就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