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以下由小編為你介紹過錯性辭退。
公眾提問
小吳在一家公司主管人力,2009年職工王某與小吳的公司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去年10月份該職工突然失蹤,多次與他聯(lián)系無果,無奈之下,小吳又聯(lián)系其家人,其家人表示對于王某的行蹤并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能否單方面解除與王某的合同關系?
法律意見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突然失蹤超過60天仍然杳無音訊,用人單位可及時通過省級新聞媒介刊發(fā)聲明啟事,要求當事人限期返歸用人單位,否則按自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并通知其家屬。逾期還無下落,用人單位可解除與該當事人的勞動合同,并向其家屬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就市民小力反映的情況看,所在公司雖與職工王某訂立了勞動合同,但在正常合同期內王某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公司無法找到王某協(xié)商的情況下,按以上程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知識拓展:
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guī)定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